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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晋江市水利局,泉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泉州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泉州市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闽政文〔2018〕1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供排水重点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城函〔2020〕3号)等文件精神,“市、县两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每季度对辖区居民小区水箱清洗消毒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未按要求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和清洗消毒的物业企业、供水企业等二次供水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整改,也可以在小区内公开检查信息,接收公众”。为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卫健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每季度对辖区居民小区水箱清洗消毒情况开展检查,并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名单请于5月11日前反馈),将每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局。
二、供水企业在抄收水费时有义务提醒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实际管理人,对水箱进行每月水质检测、每季度清洗消毒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对一时无法移交的,鼓励先行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清洗消毒,费用由地方财政购买服务或纳入水价。
四、泉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每季度开展一期中心市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抽查考评,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考评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水箱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问题,我局将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6号)十九条规定,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进行处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