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备案流程及要求
保健食品备案流程及要求
产品价格:¥6500(人民币)
  • 规格:各类保健食品备案
  • 发货地:潍坊
  • 品牌:
  • 最小起订量:1次
  • 诚信商家
    会员级别:钻石会员
    认证类型:企业认证
    企业证件:通过认证

    商铺名称:山东三润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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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食品备案流程及要求
      1获取食品备案系统登录账号
      1.1国产食品备案
      国产食品备案人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获取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号的申请。申请登录账号的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发布。
      1.2进口食品备案
      进口食品备案人携带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备案人为上市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联系人授权委托书等,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现场提出获取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号的申请,由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备案人发放登录账号。
      1.3原注册人备案食品
      原注册人产品转备案的,应当向总局技术审评机构提出申请。总局技术审评机构对转备案申请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产品相关电子注册信息转送备案管理部门,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原注册人包括:(1)《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受理的食品注册申请,其原料已列入《食品原料目录》,且符合备案相关技术要求的,申请该产品备案的原注册申请人;(2)获得注册的食品,其原料已列入《食品原料目录》,且符合备案相关技术要求的,申请该产品备案的原食品注册人。
      《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受理的食品注册申请,以及获得注册的食品,其部分原料或用量不符合《食品原料目录》以及备案技术要求的,注册申请人或持有人同意按照《食品原料目录》调整产品原料和产品技术要求,也可以作为原注册人。

      《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的注册申请食品,其原料已列入《食品原料目录》,且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原注册申请人不可以作为原注册人申请该产品备案。

      进口食品备案材料项目及要求
      除应按国产产品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
      1、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
      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备案人为上市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等。
      2、备案产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证明文件
      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食品类似产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应为在产品生产国(地区)作为食品类似产品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机构的名称、备案人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应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产品生产国(地区)法律和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允许在该国(地区)生产销售。同时提供产品功能作用、食用人群等与申请备案产品声称相对应,保证食用安全的相关材料。
      产品出口国(地区)实施批准的,还应当出具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备案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原文。境外生产厂商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说明,以及保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自查报告。
      申请材料涉及提交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应当提交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4、备案人应确保检验用样品的来源清晰、可溯源,进口备案产品应为产品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产品。
      5、产品在产品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应提供与产品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产品一致的标签说明书实样及照片,以及经境内公证机构公证、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6、由境外备案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备案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扫描件
      境外备案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委托书应载明备案人、被委托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及委托书出具日期。
      7、备案材料应使用中文,外文材料附后。外文证明性文件、外文标签说明书等中文译本应当由中国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与原文内容一致。
      8、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应为原件,应使用产品生产国(地区)的官方文字,备案人盖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需经所在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载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9、提供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以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同时备案时,允许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备案产品名称;这些产品不同时备案时,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备案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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