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检测,备案一条龙服务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检测,备案一条龙服务
产品价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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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
      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
      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 50 m3
      /h~800 m3
      /h)的空气净化器能源效
      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
      ——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
      ——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
      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比[m3
      /(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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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产品分类,I 类或 II 类;
      (6)待机功率(W);
      (7)气态污染物种类和指标详见能效标识信息码;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2.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附件 1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
      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版本。
      3.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
      式见附件 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
      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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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
      量、净化输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不超
      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效比和待机功率应当能
      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3689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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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的能效标识。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气净化器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加施在空气净化器的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
      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
      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空气净化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
      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过滤系统相同、结构相同、产品类型、能效比和待机功率一致的
      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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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上填写《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
      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
      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
      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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