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气压水罐配套设置时,稳压泵的流量按不大于一个喷头或一个消火栓的水
下简称《高规》)对增压设施(其中包括稳压泵)有以下规定:“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这个规定是有前提的,条件之一是消防给水系统无气压水罐;条件之二是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小量渗漏主要在水泵的密封部位。条文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任何时候稳压泵都按这个流量确定。
《高规》所指的增压水泵,既指增压用的
增压泵,也指稳压用的稳压泵,规范条文未予区分,而实际上增压泵和稳压泵在作用和功能上有所区别,其流量值也不相同。
增压泵用于喷头和消火栓已经出流,而消防用水的水压不足,需增加水压才
能满足消
量计算。有气压水罐配套设置时,系统的水量补充和压力保证是靠气压水罐来实施的,稳压泵的流量只需满足气压水罐对流量的要求,即稳压泵的流量应考虑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的因素。此时,稳压泵流量应按
气压给水设备罐内空气和水的总容积和罐内水的容积计算公式计算确定。水泵出水量应为当罐内为平均压力时,不小于管网最大小时流量的1.2倍。
《高规》条文并无气压水罐必须配置的规定,但无气压水罐,稳压泵启动频繁,容易损坏;有气压水罐,稳压泵启动频繁问题可以得到缓解,系统的稳压工况的保证能得到更好的体现。但需增加气压水罐的费用,一般情况配套设置的气压水罐容积毋需过大,容积以小于50L为宜。上海市已编制稳压泵配套设置气压水罐的标准图集,由上海海鹰机械厂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