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东营商标代理商标注册版权申请专利注册,正齐运知产! 010-67045829 13070123557 15801556799 QQ:811703817 13070123557 15801556799刘妍
沈济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美国凯讯杰科技公司。 2009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兴鼎业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在中国制造“文件拍摄仪”产品,原告是被告在美国和加拿大销售该产品的总代理商,被告授权原告在销售该产品时使用原告自己设定的“HoverCam”商标,合同有效期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将合同约定的“HoverCam”商标,确定为“HoverCam(英文)+人眼(图形)”标识。随后,原告将“HoverCam(英文)+人眼(图形)”商标通过电邮发给被告,被告则将该商标标注在供应给原告销售的“文件拍摄仪”产品之包装上。
2010年7月6日,原告将“HoverCam(英文)+人眼(图形)”商标向美国联邦专利和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类别为第9类。同年11月8日,被告将“HoverCam(英文)+人眼(图形)”标识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的类别为第9类。
原告认为,被告将“HoverCam(英文)+人眼(图形)”标识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侵害了其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遂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异议。原告随后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HoverCam(英文)+人眼(图形)”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抗辩称,其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是对著作权客体(作品)的使用行为,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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