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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故事后,我们应该警醒了:需要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不仅仅是自己想使用的商标,还包括那些容易被忽略的商标别称、简称或俗称。因为它们被别人申请注册或使用而发生的争议或诉讼,在国内并不少见。
IBM一贯被业界尊称为“Blue Giant”(蓝色巨人),但是,IBM的一位高管曾经非常抵制“Blue Giant”的称呼,他说我们是IBM,而不是什么“Blue Giant”。不过,当加州一家销售计算机的公司冠以“Blue Giant”后,IBM又跑去提出了权利主张。可能是某种巧合,类似的故事在索尼爱立信(Sony Ericsson)又上演了。
“长久以来,‘索尼爱立信’被非正式简称为‘索爱’,这是我们不可以接受的。”2007年6月上任的索尼爱立信集团副总裁卢健生,多次提到:请称我们为“索尼爱立信”而不是“索爱”。他对媒体说:“把‘索尼爱立信’简称为‘索爱’,一方面不能充分体现两家母公司原来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失去理解‘索尼爱立信’背后含义的机会。”
一语成谶!“索爱”最终竟然真的与“索尼爱立信”分道扬镳。
2003年3月,刘建佳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索爱”商标注册,并于2004年8月核准。2005年6月,索尼爱立信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索爱”商标注册。从此,一场漫长的诉讼战拉开了序幕。经过一波三折后,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核准“索爱”商标注册的裁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让索尼爱立信永远“告别”了“索爱”,最高院的核心理由很简单:索尼爱立信公司在“索爱”商标申请注册前,并无将其作为其商标使用的意图和行为,因此,“索爱”不是其受保护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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