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注册 李经理:I38-II63-4736 保险代理牌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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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正在迅速扩张,包括保险公司、第三方平台正在通过在线服务方式实现保险销售。 对于绝大多数第三方平台,协助保险公司实现在线理赔仍是一种奢望,目前仍存在政策壁垒,仍需要申请相关资质。2016年4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获准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业务。不过《暂行办法》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新一站相关人士解释,新一站保险网具有相应的资质,从而推出了“省心赔”,轻松实现服务模式的创新。
北京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最新要求流程:
1.保险公司名称核准
2.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实缴
3.法人高管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法人高管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高管需熟知保险行业及发展规划
保监局及保监会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二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姚瑞波表示,传统保险模式下的“理赔难”,往往不是难在赔偿内容的不清晰或是赔偿金额的巨大,而是难在协议双方所知晓信息的不对等。新一站在理赔过程中实际上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帮助保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保险产品,帮助保险公司了解理赔案例,甚至从自有的资金池中拿出款项先行垫付,化繁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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