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